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那曲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那曲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那曲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民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指导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条体系和困镜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正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市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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