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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来源:那曲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2-1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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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201812月制定出台《那曲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效解决了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2310月自治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181号),要求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那曲市民政局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落实工作,市民政局救助科工作人员与分管领导研究并征求各科室意见建议后,草拟了《那曲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确保实施细则的出台符合那曲市实际、顺利施行,20248月份发函广泛征求自治区民政厅、那曲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2024912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于2024914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于20251月份提交市政府办法规科审核,并根据法规科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那曲市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1号)精神,结合那曲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重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时效。

   (五)制度衔接原则。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及时高效原则。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四条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督导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做好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原则,将所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户籍、不分城乡,根据困难情况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各类生活必须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单亲、失独困难家庭,以及生活极度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

3因子女上学、慢性病治疗等生活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4. 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野生动物肇事、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三)困难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等救助。

各有关部门执法、行政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会同民政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2经调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酗酒行为造成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第三章申请受理程序

    第九条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一)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含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齐,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县(区)要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现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街道办证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应当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实现困难群“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十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临时救助申请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书》《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各类报销票据、生活捐赠和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鉴定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因学原因申请救助,除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孤儿大学生“三免一补”政策的学生外,低收入困难居民家庭和户籍在我市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产生的学费、交通费、生活费等,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甚至面临辍学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收费证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前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础信息、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并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脱贫不稳定对象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必要时可以先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

第十确认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明确救助方式和金额;确认不予临时救助的,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因申请人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可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手续的,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依据。

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实物、提供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领款人(代领人)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领款收据,并归入救助档案。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等实物或提供临时住所等必要服务的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临时救助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具体救助额度。正常情况下,按照自治区民政领域重点民生保障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或以上一年度那曲市临时救助限高标准为基数确定当年临时救助限高标准。

第十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限高标准不能兜底的,可由县(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一年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第六章资金保障

二十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数量、海拔高度、自然灾害频发程度、年临时救助资金使用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

二十三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二十四条各县(区)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条各县(区)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帮扶、住房保障、医疗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十六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七条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十八条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九条申请对象通过虚构事例、隐瞒财产收入、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物资,根据《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社区宣传栏,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

附则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4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那曲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那政办发〔201876)同时废止。

    三十三本细则由那曲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次仁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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