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0

为建立健全我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核对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确定核对信息内容及服务范围,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保障社会救助精准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2022331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现将《核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为贯彻落实意见,2021年,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对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意见和若干措施的部署要求,针对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412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关于核对工作范围、核对原则、核对职责、核对方式、核对内容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新形势下核对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对原试行的核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第二条  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核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核对结果客观公正。

(二)依据授权,委托核对。经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家庭成员授权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核对工作,未经授权、委托不得开展核对工作。

(三)只作核对,不作认定。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通过身份信息对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形成核对报告。核对报告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规范流程,保护隐私。核对工作以线上核对为主,严格落实工作流程,保护核对对象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等隐私。

本条从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依据授权、委托核对,只作核对、不作认定,规范流程、保护隐私四个方面明确开展核对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民政、医保、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实施救助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的工作。

本条明确核对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既适用于全区民政、医保、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也适用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实施救助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核对工作。

第四条  核对机关。县级以上核对机构应当在同级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根据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授权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或复核,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一)自治区核对机构负责制定核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承担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以下称核对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对核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拓展数据核查渠道,优化核对功能;定期开展核对工作安全保密检查,确保核对数据安全;负责全区核对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培训及跨省核对。

(二)各地市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及地市本级、跨地市核对、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各县(区)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跨县(区)核对、档案管理工作。

本条对区、地(市)、县(区)三级核对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第五条  数源部门职责。数源部门应当按照核对工作需要,依托核对系统或线下介质方式,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一)教育部门提供教育资助、教育救助、教育建档立卡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提供户籍及车辆拥有等信息。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殡葬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城镇职工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待遇等信息。

(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房产登记等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工商主体登记等信息。

(八)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监测对象等信息。

(九)医保部门提供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医疗救助等信息。

(十)残联提供残疾认证等信息。

(十一)税务部门提供自然人申报缴纳税等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核对机构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贷款、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大额支出等信息;向保险机构查询购买保险产品等信息;向证券机构查询证券持有等信息;向城乡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涉及部门查询居民用水、电、燃气、通讯缴费等信息。

其他数源部门根据核对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职责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核对内容可根据核对业务需求进行调整。

本条明确各数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具体工作职责。较之试行办法新增了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信息核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一定工作人员,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本条为核对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七条  核对对象。经申请救助对象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本条较之试行办法,对核对对象的概念作了科学界定。

   第十条 核对程序。

(一)个人授权。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依法进行授权,签署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授权书样式由自治区统一设定。授权书在申请救助对象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及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期间均有效。

(二)授权审核。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由收到申请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书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接受委托。按照谁审批、谁发起的原则,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函》及相关信息。

(四)信息核对。核对机构自收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需要异地核对、跨省核对或因自然灾害、系统迭代升级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核对工作的,核对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部门,并根据委托部门要求延长核对时间或终止核对。

(五)结果反馈。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后,向委托部门反馈《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认定救助对象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六)信息复核。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申请救助受理审批部门委托同级核对机构实施。

本条对核对程序进行规范。为提高核对工作效率,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核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异地核对和跨省核对。对在异地申请社会救助的,由申请救助受理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同级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对确有需要进行跨省核对的,可提交自治区核对机构通过部省联网查询系统开展跨省核对。

本条明确各级核对机构因工作需要可开展异地核对。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对报告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擅自扩大核对报告的使用和知悉范围。

此条较之试行办法新增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核对报告具体要求。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